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队伍管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执行坐班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技术工人必须持有中级及以上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合格证书;新进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或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参加省(部)级职能管理厅(局)组织的对应特殊工种(岗位)的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对应实验技术岗位合格证书(或水平、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正式承担实验技术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劳动纪律;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治学严谨、求实,工作努力、认真,不断提高自身的实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具有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勇于奉献的精神;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实验教学人员
第五条 实验教学人员是指担任实验主讲的教师、实验室配备的专职实验教师和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具有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实验教学人员是实验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系统掌握对应学科的理论知识,应掌握与所承担实验教学内容有关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应较为全面地了解对应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改革、发展趋势,在实验教学方案制订、对应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和实验教学方法改革与研究、实验项目和内容更新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主动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联系和协调,在系(部)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对应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和整体培养目标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并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落实和执行实验教学计划等工作向系(部)主任和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实验教学人员应在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负责实验方案和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讲义和指导书的编写、实验教学基本文件的准备与完善、认真备课和参与实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等,并落实实验教学计划(课表),布置学生预习,按时组织学生参加实验。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学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关于实验室管理和实验物资设备管理的规定,认真查阅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做好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讲解,耐心做好学生实验过程的指导,注意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核查学生的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条 实验教学结束后,实验教学人员应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指导学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用品和规整实验室环境,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尚应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一道查验实验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就实验教学的运行情况、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以利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组织对学生实验课程或环节的考核与成绩认定工作,实验教学人员应对学生实验课程或环节考核和成绩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方面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首次担任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教学人员必须在认真写出实验讲义、进行试讲试做、根据试做记录写出实验报告、经所在系(部)、实验室或学院组织专家认可后,方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专职(或兼职)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管理、实验设备物资管理、人员管理、劳动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定,是所管理的实验室的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熟悉实验室工作任务,熟悉实验教学规律和要求,熟悉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其基本工作职责和任务是:
(一)模范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专业学科建设、实验教学与改革趋势和实验技术与设备的发展,主持编制所管理的实验室的整体建设规划,拟定实验室年度经费使用预算和设备购置、改造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下属各实验室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统筹安排、落实每学期应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安排的其它任务;主持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实验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处理实验室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直管部门领导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报告。
(四)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实验室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出勤考核制度,严格按学校的统一规定核实计算所属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并报相关职能部门。
(五)按照勤俭节约、公正公开、突出重点、保证运行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实验室运行经费和建设经费进行统一、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六)组织所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保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七)负责所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和考核工作,组织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总结和创优争先评比等。
(八)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
(九)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主持所管理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资料、仪器设备资料、人员进修提高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十)实验教学中心的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开展上述工作,服从主任的安排具体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下属二级实验室主任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模范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领导下,根据实验室的总体建设目标和所承担的教学、研究或生产任务做好工作计划、建设计划的拟定,负责具体落实教学、研究或生产任务,合理调配教学或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或物资,确保任务的完成。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向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报告。
(三)认真组织和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资的管理、添置、维修(报修)、报损、报废工作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实验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四)直接承担并完成一定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五)认真、细致地做好实验室教学、管理和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认真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防火、环境保护、恶性事故防范和清洁卫生工作。
(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积极探索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
第十六条 专门化室的负责人是该实验室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向实验室主任报告。
(二)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安排,主动与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室主任联系,落实实验课表,主动承担和积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任务。
(三)熟练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爱护和管理好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四)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本实验室所承担实验(实习)教学所需材料、耗材的准备、发放、使用登记和回收、利用工作。特别应做好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领用、回收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
(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课表)的安排,组织并参与做好与本室所承担实验教学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实验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六)直接参与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活动,认真做好实验运行、设备使用与维修(维护)记录。
(七)积极参加业务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八)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带头人,其基本职责是:
(一)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能为本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组织、指导并承担实验装备的研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配套系统的选择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承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检定、验收、安装、调试、使用及其功能开发等工作。
(二)组织并承担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室管理的研究,带头从事实验教学改革等科研工作。
(三)能为本科生、研究生开出有较高水平的实验,并主持、参与实验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
(四)主持并参与实验教学、研究和生产工作,负责解决实验教学、试验研究和生产中出现的有关疑难问题。
(五)参与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危险品使用与管理、环境保护和人员、仪器设备的合理调度、使用等工作。
(六)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不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七)参与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师(工程师)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生产实践经验和较为全面的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维修)技能,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主动与实验教学人员联系,共同拟订实验教学方案,参与实验教学文件编写、实验课表的拟定、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参与实验的讲解,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
(二)根据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主持或参与制订实验室建设方案、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实验系统)配置方案,负责主持、承担或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操作规程制订、材料物资消耗定额和运行管理工作,主持或承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工作,对分管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三)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和日常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逐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实验技术开发、实验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研究和实践,负责在对应实验技术发展与应用、仪器设备选择与使用、试验与分析方法选择等方面向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
(五)主动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和吸收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验技能。并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管理实验室某一方面的工作,指导助理实验师及实验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六)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七)认真做好指定实验室的安全与事故防范工作。
(八)积极承担、认真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应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服从工作安排,积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其基本职责是:
(一)熟悉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资、材料的性能,能较熟练地操作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等。
(二)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安排,制订有关实验项目的物资消耗定额和需求计划,编制仪器设备的配置方案、操作规程和相关运行管理办法等;
(三)积极承担实验教学、实验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任务,配合实验教学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或实验师进行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能独立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和指导任务。
(四)在教师、实验师(或工程师)的指导下,设计实(试)验方案,设计或制作实验装置,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
(五)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六)负责指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物资管理、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修、环境保护、防火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维护正常的实验运行秩序,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七)主动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和吸收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逐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验技能。
(八)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员应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动。其基本职责是:
(一)熟悉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资、材料的性能,能较熟练地操作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等。
(二)认真做好指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防火安全、清洁卫生工作,认真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和其它物品,做好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三)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认真做好实验、科研或生产所需材料物品、仪器设备、试剂、元件的准备,以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四)积极参与或协助进行实验、科研、生产实践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参与实验教学的管理,共同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五)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理论和实验技术,逐步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实验教学工作能力。
(六)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工人应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服从实验室工作的需要,认真、积极地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努力学习,掌握或了解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构造和工作性能,了解或掌握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料、试剂的性能特征,能较熟练地操作一些仪器设备,能按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防止因仪器设备操作和物料、试剂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安全、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做好实验室的物资设备保管、防火安全、清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具器材的领用登记、物料试剂的领用保管回收等工作。特别应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存放、领用、回收和废弃物处理的工作,防止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
(三)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在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认真、按时做好实验、科研或生产所需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的准备工作和相关后勤保障工作,以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不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五)积极协助、支持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工作。
(六)积极参加学校和实验室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加强实验技能的训练,在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七)完成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认定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包括
(一)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工作量。
(二)实验教学的工作量。
(三)实验室专项工作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工作量指实验室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本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实验室日常工作所需工作量。实验室日常工作包括:
(一)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实验室主任还应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出勤、任务安排、履行职责和业务能力提高等实施管理。
(二)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场地内的安全、防火、防盗与网络安全管理;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场地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保管、日常检查、使用、回收和处理。
(三)实验室设备(含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等固定资产,下同)的日常清洁、维护保养、调校和维修。
(四)实验室物品(含实验用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下同)和实验经费的管理。实验用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实验用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及相关手续办理;各类物资账、物、卡的管理。
(五)实验前的实验设备、实验物品准备,实验教学中的巡查和故障处理,实验后的整理、维护和维修。
(六)开放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
(七)拟定、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等。
(八)执行实验教学计划,组织或参与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
(九)填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运行和实验(实践)教学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实验室和实验(实践)教学状态数据。
(十)实验室、实践教学用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场地管理。
(十一)接待来访、参观、学习、考察和外出学习、考察等。
(十二)参加或接受对实验室、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日常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工作量指实验室工作人员直接从事实验讲解、实验指导、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实习指导、学生实验(实践)考核或理论课教学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专项工作的工作量指实验室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建设、评估、自制或改进实验设备、受学校指派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方案论证、安装调试、功能开发与利用等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日常工作量以坐班天数计算。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出勤坐班一天,计算1个当量学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全年应工作40周,每周工作5天。认定此项工作量的要求是:
(一)正常开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实验室的专职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承担有独立管理、维护具体实验室的任务,且工作任务饱满,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计算机为主要设备的实验室:一个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基础类实验室(含自主学习室)的学生用计算机在180-200台范围内、专业类实验室在140-160台范围内。
2. 语言教学类实验室:一个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教学设备终端数不少于250。
3. 其它各类实验室:一个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不少于4个专门化实验室,或所管理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的单班计划总学时数每年不少于220学时(教学计划学时)。
4. 以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为主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建议一个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单价20~40万元的单台套仪器设备3台(套),每台(套)年使用机时不低于400人时,或管理单价5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1台(套),且每台(套)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
5. 校内实习基地的专职教学和技术人员能独立承担至少一个岗位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
6. 以物资管理为主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位专职人员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在1200台(套)以上,或一位专职人员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且所管理的物资中有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化学危险品的可核定1个岗位。
(三)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每台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有专门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维修(维护)记录。
(四)所管理的实验室(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无安全责任事故。
(五)无连续脱岗1天,包括连续1天不在实验室对应岗位工作,而去从事理论教学或外出指导实习,但受学校指派参加有关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除外。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参与实验室专项工作,其工作量的计算和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中关于“实验室的任务”、“实验室的常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岗位人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3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日期起试行,于2012年7月修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实验室专项工作量计算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验室专项工作的工作量指实验室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建设、评估、自制或改进实验设备、受学校指派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方案论证、安装调试、功能开发与利用等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
第二条 实验室专项工作包括
(一)学校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建设。
(二)学校组织的实验室评估。
(三)学校组织或受学校指派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方案论证、安装调试、功能开发与利用。
(四)学校组织的实验设备(含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实验系统、实验教学和管理软件等固定资产,下同)研发(含方案制订、论证、制作、投入使用等)。
第三条 实验室专项工作量的计算与分配
(一)学校组织的实验室专项建设、评估工作量按下表计算和分配
项目 |
工作量计算原则 |
学时分配方式 |
计算前提 |
新(增)设实验室的筹建 |
(0.1~1)学时/万元 |
参加人员共同分配 |
学校批准文件和实施建设经费额 |
贷款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 |
实际天数×参与人数×1学时 |
参加人员据实分配 |
实际天数以项目负责人和负责单位的书面证明为准 |
实验室接受专项评估 |
(3~6)学时×实际天数 |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二级实验室主任、专门化室负责人、其他人员,从高到低分配 |
检查或评估方为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 |
实验室接受专项检查 |
(2~3)学时×实际天数 |
(二)学校组织或受学校指派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方案论证、安装调试、功能开发与利用,其工作量原则上按1学时/2万元标准、分上述3个环节分开计算,参与人员共同分配。
(三)学校组织的实验设备研发,按研发设备的单台成本价认定工作量大小,一般按不超过1学时/1000元计算工作量,参与人员共同分配。
第四条 实验室专项工作量的计算与分配的管理
(一)实验室专项工作量的计算与分配对象是实验室工作人员、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专任教师,单人获得实验室专项工作量奖励的额度不得大于30学时。
(二)实验室专项工作量与实验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若专任教师获得实验室专项工作量奖励,则与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
(三)实验室专项工作量的报批、奖励程序
1、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或实验室、教研室申报实验室专项工作。
2、教务处组织对实验室、教研室申报的实验室专项工作进行审核,明确项目责任单位或人员,提出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教务处向项目责任单位或人员下达任务书。
4、项目责任单位或人员实施对应专项工作,完成后向教务处提交报告。
5、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申报时提出的目标(或任务下达时要求达到的目标)进行验收。
6、对达到要求的项目,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有关人员记载奖励工作量。对于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将追究项目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7、在学年末核算工作量时,教务处向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其工作量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实验室、教研室和有关人员在申报实验室专项工作、填报工作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申报和填写;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本着对教师、对学校负责的态度,按本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弄虚作假。凡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其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置。
重庆工商大学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用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本着既勤俭办学,又充分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物品范围及分类
本办法所提的物品,指教学、科研等工作方面未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物品),其范围及分类如下:
(一)材料类:指金属、非金属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体育用品、文艺用品等。
(三)易耗品:指玻璃仪器皿、元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二条 物品的计划及购置
(一)根据各实验教学中心和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承担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教务处年初向各实验教学中心和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下达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年度预算经费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后由使用部门进行采购。突破预算的费用,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自行解决。
(二)任何单位未经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盲目采购,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条 物品的管理
物品的管理,既要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强化管理,又要方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一)各实验教学中心和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应负责本部门所用物品的管理,本单位是否设立库房或保管室,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落实人员(专兼保管员)和责任,负责物品的验收、保管、领(借)用、回收等。要建立相关账务手续,做到物品进出清楚。
(三)各类库房(或保管室)要注意通风、防盗、防火、防爆等问题,加强防范。同时要严防物品损坏、锈蚀、变质、丢失等事件发生。
(四)库房存放的物品堆放应有序,物品应当悬挂醒目的标志牌。领用使用后的剩余物品,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发给个人,也不得用公款购置政策规定之外的物品发给个人,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物品购置的报销
学校安排有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的,在所安排的经费中报销。
第五条 物品的领用、借用及回收
(一)领用物品均应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品,使用部门(人)应填写领料单(须有领导批准)。
(三)领用上述第二款范围之外的物品,按借用办法办理。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经领导批准,需要交押金的交押金)后予以借用。对借用后遗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 物品的处理
物品的处理指报废、报失、调剂等。对于长期闲置或变质等物品,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进行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二)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保卫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和检查。
(三)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领用和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等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的物品要及时退还,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物液渣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四)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于2012年7月修订。
重庆工商大学
二○一二年七月